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发布者:2016/04/17 20:20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苏财库201611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苏财库〔2016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库财20168号)等文件精神,从201641起,对使用财政预算经费报销的单位或个人,公务支出全部实行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再实行现金结算。为了做好公务卡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申办及维护

1.公务卡是指银行发放的,具有一定信用额度与信用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两类,均应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并使用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办理纯磁条卡卡片正面上方分别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公务卡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

公务卡结算是指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我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公务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申办人即为持卡人。

2每个报销人员必须办理公务卡,并把公务卡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在财政备案后,才能把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给报销人员公务卡

由于我校的财政经费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开立在省工行,因此选择工行作为代理银行,统一办理公务卡,以便及时结算,还清公务卡支出。

3按财政规定,我校201510月前用于无现金报销的工行借记卡(含信用卡)不属于公务卡2015年底,工行已到我校为部分教职工办理了公务卡,请各部门把相关信息(部门、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务卡号码等)汇总后签字盖章后于2016420前书面上报计财处(行政楼108室),电子版发至邮箱:295997901@qq.com;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请各部门安排人员于周一至周三到行政楼108室领取公务卡办理申请单,并于周四前填好后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至108室。

4.人员变动和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或申领手续,并维护到财政一体化系统。

二、公务卡结算及报销

1.单位卡主要用于水电费、电话费、养路费、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税收等小额定期借记资金的预付.

个人卡主要用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仅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凭有效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凭证(POS机小票),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2.公务支出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将不予审核报销。

3.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单位卡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原则上不允许提取现金。

三、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1.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和提取现金等非公务支出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非公务支出结算导致的一切责任。

3.持卡人在公务卡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还款。

4.持卡人应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规使用公务卡或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附件:1.《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苏财库〔201611号)

2.《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苏财库〔201610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库财〔20168号)

4.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升级换卡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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