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工作交接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2015/01/05 22:09







南工院财字〔20152


关于印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工作

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Ο一五年一月五日





题词:印发  会计工作交接  通知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201515日印发

附件: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确保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明确前任和后任的责任,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明等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工作岗位或者因故离职,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好相关事宜,将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由处长或副处长监交;处长、副处长工作的移交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其委派相关人员监交。

第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七条  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试算平衡,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并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光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九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按移交清册上的内容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确认。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盘存报告进行点交,账款必须相符。如出现不相符,移交工作必须暂停,由移交人员查清原因后再行移交。移交人员应对出现的账款不符承担相应责任。

2.会计人员在任期间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准文件,所开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银行背书、印鉴、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未达账项说明。银行日记账的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印鉴要移交原件,移交清册中要有每枚印模的图样。保险柜的移交包括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要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如有页数或号数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未查明原因的不准移交。

4. 往来账及其明细说明。往来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应收账款”要有账龄分析、还款计划。对于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应说明原因并落实责任人。

5.人员费用发放情况如工资、奖金、津贴、学生奖学金等表、单、册。详细说明费用标准、开支情况、发放月份等。

6.财务专用章、行政章等。

7.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及账、卡、簿,要求账、卡、物要相符。

8.空白票据及其登记簿,要求登有购票或领票记录、发放记录、使用记录、收回记录、盘存记录。各种记录必须相符。

9.合同及协议文本。要求交清合同执行情况、注意事项和遗留问题等。

10.财务会计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分析报告、单位年度财务工作总结报告等。

11.财务会计工作文件、文件资料汇编和选编等各类档案。

12.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移交,其移交的电子数据应与打印出的账册等相符。要将磁盘(或光盘)备份、软件、软件资料等一并移交。

13.会计人员保管的其他各类会计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工作需用到的辅助资料、登记簿、摘要本等。

14.对未完事项需列示清楚,并作详细说明。

15.日常特殊业务处理情况说明以及其他需移交、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进行移交时,应按第九条相关条款进行移交,还应移交以下主要内容:

1.任职期间财务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

2介绍财务运行状况包括人员、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况。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放情况说明。

4.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

5.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单位,应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电子数据、使用软件等情况详细写明。

6.单位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工作未完事项。

7.其他应移交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受保险柜(箱)、会计核算软件的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三章  会计工作移交清册

第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三条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一般人员的移交书应列入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保存,财务负责人员的移交书应交至学校组织部门,列入学校档案管理保存。移交清册应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四章  监交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一般财务人员的监交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及会计师及以上职称,熟悉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有关知识及被监交的财务工作。

第十五  监交人的具体职责

1. 监交人员在监交过程中必须在场,如因工作原因或发现问题,可决定暂停移交。

2.监交人员应对监交中的遗留问题及发现的不适当账务处理提出书面意见。

3.监交人员负责对移交过程进行监督,对移交中的争执进行裁决,对移交中的缺项要求进行弥补。

4.监交人员应督促移交人员及时整理资料,在规定时间尽快完成移交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移交内容,可按以上移交条款及要求办理移交手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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