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 文件 |
苏价费[2012]257号
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收悉。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苏教财〔2006〕105号)精神,在征求老师和学生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医科大学等5所学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未实行学分制的原在册学生的收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有关学校调整课时和学分时,其相应的学分制收费标准调整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要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分制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号、苏财综[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各有关学校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更新收费公示内容,严格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
1、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
2、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目录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办公室 |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印发 |
共印000份
附件一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淮阴师范学院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二
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
学分制收费标准目录
1、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
3、南京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4、南京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
5、南京中医药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6、南京中医药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
7、淮阴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8、淮阴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9、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0、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